条博物馆应建立和完善“博物馆之友”和“博物馆志愿者”活动, 使其成为博物馆联系社会的桥梁和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十八条博物馆应在门口醒目位置公示免费开放办法, 包括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每天限定参观人数、领票办法、团体预约( 预约电话) 或团队参观办法、网上订票方式(网址) 、文明参观须知等。馆内服务性收费项目,如临时展览、讲解、语音导览租用、车辆停放等要明文规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第三十九条博物馆一般设休闲椅、遮阳伞、避雨棚等服务设施。应有为残疾人服务的相关项目和设施。第四十条博物馆应为观众提供讲解服务,可收取一定费用, 但每天应定时为观众提供 1—2 次免费讲解, 并向社会公告免费讲解时间。第四十一条博物馆应在适当位置设意见簿(箱),有完善的意见收集、反馈和观众投诉处理机制。第四十二条博物馆应树立品牌意识,设计注册能够代表本馆特色、反映独特文化形象的品牌标志。第四十三条博物馆应依托文物资源优势,重视博物馆文化产品的开发,通过开发销售图书、文物复仿制品、特色纪念品等形式,扩大博物馆文化的影响力。第四十四条博物馆应制定系统的宣传计划和措施。鼓励利用电影、电视、影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强化博物馆社会功能。第四十五条博物馆应向公众免费提供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文物基础知识、本馆简介等宣传资料, 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文物的意识,扩大博物馆社会教育效果。第七章经费管理第四十六条博物馆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经费可用于藏品保存条件、服务设施、安消防设施改善以及陈列展览改造、宣传资料印制和流散文物征集等方面。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