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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从劳动改造社会化看,监狱必须处在较为合适的地理位置上。那种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监狱,实施劳动改造社会化,确实有运作上的困难。近年,司法部已开始进行监狱布局战略调整,建议这种调整能够尽量向城市边缘地带布点建狱,让仍在偏远、荒野山沟、出行困难、信息闭塞的监狱通过不送押犯、转移押犯、调出民警、转出资产等方式自然走向萎缩直至结束使命。让城市监狱和在城市边缘的监狱提高收押能力、扩张收押容量。这样可以通过地理位置的近距离,便交通,加强监狱与社会的互动,使监狱能够引入更多更好的社会劳动改造项目、技术、设施、人才及其他相关资源,使监狱摆脱对组织罪犯劳动所需条件的若干困扰。(三)制度创新。在罪犯劳动改造社会化上,能不能让某些罪犯如即将刑满释放、没有社会危险性且一贯改造表现好的罪犯有控制地走上社会,参与一些社会劳动特别是参与社会公益劳动,以便用完全社会化的环境劳动改造罪犯,使罪犯逐步适应今后的社会劳动生活?要走出这一步,必须有制度创新。在扩大假释适用面的同时,制定有关新制度,确立具体标准,让一些即将刑满的罪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走进社会,由社会相关机构接纳劳动改造,这样可以强化监狱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效果,克服罪犯由于长期的监禁所形成的监狱人格,让罪犯在与社会的接触中,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增加对社会的心理适应力,这个过程也在客观上具有检验罪犯改造成效的效果。监狱可以借助这种评判调适自己的劳动改造策略,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罪犯劳动改造。(四)帮教拓展。为社会力量帮教活动创造机会。劳动改造不仅要实施狱内改造,也要实施社会改造,实现改造力量的社会化。社会帮教作为改造的社会参与形式,既能服务于教育改造,也应当可以服务于劳动改造。今后,应当借助于劳动改造的社会帮教形式,鼓励社会主体用有益的改造资源,从劳动角度来帮教罪犯劳动改造。这不仅合法,也是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现实需要,更是对罪犯改造权益的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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