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一、罪犯劳动的历史沿革二、外国监狱的罪犯劳动三、新中国罪犯劳动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四、新中国罪犯劳动的基本内容五、罪犯劳动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六、罪犯劳动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学习的意义续上刑罚制度由粗疏到严密。刑罚目的从报应刑向教育刑(惩诫阻止刑)转变.刑罚的形式从以肉体刑、生命刑为主向以自由刑和劳役刑为主转变.刑罚适用由重刑苛法向较简宽约为主转变.一、罪犯劳动的历史沿革1.罪犯劳动的萌芽时期2.劳役刑作为国家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续上:1.罪犯劳动的萌芽时期西周时期的刑罚制度是以生命刑和肉刑为基本内容。“圜土制”和“嘉石制”是刑罚制度以外的,对侵害他人扰乱社会治安的轻微违法犯罪者的行政处罚制度。“嘉石制”是更轻的处罚制度,是罪犯劳役的萌芽状态。续上“圜土制”史书记载:用圜土收教不务正业、扰乱社会的罢(PI)民,凡是犯有侵害他人的犯罪者,关入圜土强制劳动,以体现国家对他们的惩罚,让他们感到羞辱。续上“嘉石制”史书记载:用嘉石处罚罢民,凡万民中有犯了罪又不够刑罚惩罚,但却有害于社会的人,对他们实行带桎梏(ZHIGU)坐嘉石示众,并处以服劳役的处罚。续上:2.劳役刑作为国家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战国时期:废除了刖(YUE)刑和宫刑,代之以劳役刑,同时保留墨等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从此劳役刑作为国家主要的刑罚方式之一成为国家刑罚制度的组成部分。续上秦朝时期:犯人服役有固定场所和劳动定额等具体标准。秦始皇35年发刑徒70万人修阿房宫,修长城的40万人也多是刑徒。续上汉朝时期:汉承秦制,废除夏商以来的肉刑。用徒刑、劳役刑代替使罪犯肢体残缺的肉刑。续上唐朝时期:基本确立了“杖、苔、徒、流、死”的刑罚体系。和对徒、流刑罪犯配居作服劳役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