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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考核机制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退出机制的调研报告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无法履约的行为,分层级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根据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问责处理。Р二是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Р1.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即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每年由项目建设督查机构组织投促、国土、规划、发改、财税、统计、环保、安监、科技等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业务对口分别对公司注册、项目立项、开竣工投产时间、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税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科技贡献等各项指标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将评估结果汇总至项目建设督查机构,形成综合评估结果,作为投资项目兑现扶持政策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严格根据项目综合评估结果,对不能充分履行约定责任,项目综合评估未达到基准评估标准的企业,由项目建设督查机构及时督促整改,暂停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对于连续3年综合评估结果未达到基准评估标准的项目,列入项目用地退出范围,启动项目用地退出机制。Р2.执行项目用地退出机制。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贯彻落实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和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规模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Р3.建立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约定开竣工时间并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受让人在首次支付土地出让(划拨)价款时一并缴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置的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帐户。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照土地出让(划拨)价的5%收取,经营性用地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工业用地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划拨用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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