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参与,对目前操作的一些规章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针对各地在招投标工作中尺度标准掌握不一、规范操作程度不高等情况,制订出统一的规范标准和程序。对在实际操作中已暴露出来的一些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和做法,要深入调研,采取措施加强规范和完善。Р2、推进廉政合同制度。用廉政合同来规范业主与施工企业的廉政行为,对那些有行贿记录、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施工企业,要记入永久性档案,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该企业一定时期的投标资格。同时要建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制度,在施工企业缴纳的尾约保证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廉政保证金,存入业主或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专户,此保证金在工程难收一年后,如果未发现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腐败行为,则予以全额退还;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Р3、建立项目责任人离任经济审计制度。当前工程建设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工程竣工验收支付使用后,也就意味着工程各项工作的全面结束,而对项目责任人的最后监督几乎成了一个盲点。这样就容易隐藏腐败分子和滋生腐败土壤。因此,要尽快研究出台统一的、比较规范的工程项目责任人离任经济审计办法,以达到对工程和工程主要责任的长效管理的目的。Р(三)加大执法监察和责任追究的力度。Р要建立建设工程执法监察的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执法监察时,要加强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事项,互通信息,充分挥好协调作用,对各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管。要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省政府110号令),凡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要注意发挥行为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注意挖掘案源,扩大线索,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必要时可选择一两个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一批腐败分子,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