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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必须进行回访。Р第四条案件回访工作由各级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局法制科和监察科负责市局机关所办案件的回访。分局法制科和纪检委员负责分局机关所办案件回访,工商所法制员和纪检员负责工商所所办案件回访。必要时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市局法制科、监察科组织对分局及工商所个别案件进行回访。Р第五条回访采取直接找案件当事人谈话和现场检查方式相结合。根据需要还可采取委托行风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回访等方式进行。需要对重大案件、特殊问题作专题回访的,由局领导决定。Р第六条回访重点了解当事人被处罚后其违法违章行为是否整改,案件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办案人员是否按法律程序办案,有否弄虚作假、办人情案,有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把案件回访与服务结合起来,了解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合法经营。Р第七条回访单位一般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回访。Р第八条回访中,回访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及提出的意见或反映的情况应如实记录,回访结束后回访人员应将回访情况报分管领导审阅并归档备查。Р第九条凡在回访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没有整改的要立即通报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重新查处,累计其违法行为和金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条凡在回访中发现或案件当事人反映办案人员不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办假案、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情况要认真核实,由法制科、监察科及时纠正,必要时由局法制科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收缴具体办案人员执法证,统一组织离岗培训,考试合格符合执法人员应有的条件后,方可复岗,情节严重的由监察、人事、法制科会审,提出处分建议,报局党组审批追究具体办案人员执法过错责任。属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规)查处。Р第十一条回访人员必须认真、严谨的履行回访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从重处理。Р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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