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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Р 第五条对本局职务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裁决为错案、行政诉讼最终判决为败诉、执法相对人投诉的事件,由局领导指定2人以上,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在调查终结后7日内向局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对调查的事件,其行政执法人员确有违法责任的,应该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同时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Р 局领导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该及时召集监察、法制和人事机构,以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局领导经过充分合议后作出处分或免予处分决定。Р 处分或免予处分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该告知过错责任人并通知法制、人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Р 过错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复核,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Р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违法责任:Р (一)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处罚;Р (二)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Р (三)违反行政执法程序;Р (四)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Р (五)行政执法不当,造成执法相对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名誉损害;Р (六)抽象行政行为引起复议或诉讼;Р (七)行政不作为引起诉讼;Р (八)伪造或唆使伪造证据、出具假鉴证;Р (九)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Р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同一职务行为中,有违法责任,又有过错行为的,在追究其过错责任时,应该同时根据违法情节,从重予以行政处分。Р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其违法责任:Р (一)主动发现其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Р (二)执法相对人撤消投诉。Р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Р (一)因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证人证言不实等非行政执法人员主观原因,导致行政执法违法;Р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行政不作为;Р(三)因行政执法依据新增或修订的原因,导致行政行为不当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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