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Р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Р责任主体Р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Р责任事项Р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Р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Р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Р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Р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Р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Р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理。Р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Р责任事项依据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Р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Р(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Р(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Р(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Р追责情形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Р监督电话Р(0838)6203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