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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据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贸易等相关因素,结合进出口商品品同一不合格信息发生的频次及覆盖范围,在直属局上报信息中初评等级基础上对进出口商品的不合格信息进行研判。Р5.5.2 评估中心建立相应风险评估模型对所有收集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工作,得出不合格商品风险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Р5.5.3 评估中心根据需要选取重大、敏感商品质量安全事件,结合传统领域的安全评估方法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其进行风险研判,必要时采取专家委员会共同讨论决议的方式得出相应的评估结果,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或专题报告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研判结果将为后续的风险处置提供参考。Р5.6 风险信息的通报Р5.6.1 评估中心根据风险研判的结果确定预警级别,按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规定给出风险预警发布建议和相关快速反应措施,并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Р5.6.2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Р5.6.2.1 向直属局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提醒通知相关直属局注意该商品。Р5.6.2.2向直属局与消费者同时发布警示通告,提醒直属局注意该商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注意该产品的风险和危害。Р5.6.2.3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宣布对该商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该产品的风险和危害。Р5.6.2.4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风险预警中一项或几项方式的组合。当风险属性发生变化时,应该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及时调整风险预警措施。Р5.6.3 质检总局负责风险信息的公开公布工作,按照《质检系统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风险信息的研判、处置情况进行公布。系统内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Р5.6.4对于境内外媒体、组织机构、个人要求公布的风险信息及处置意见、情况,应当按照质检系统要求对外发布公告、消息的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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