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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78KB

文档介绍
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建立或应用电子化追溯系统,确保产品可追溯。第三十一条(投入品使用)(原法第二十五条修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投入品禁用规定)(原法第二十五条修改)禁止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确禁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第三十三条(政府职责)(原法第二十二条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减量使用技术,普及绿色、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快淘汰高毒或高风险农药、兽药产品,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第三十四条(技能培训)(原法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三十五条(优质农产品生产)(新增法条)国家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鼓励农产品生产主体选用优质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第五章农产品经营第三十六条(经营原则)(新增法条)农产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七条(经营规范)(原法第二十九条修改)农产品经营者在农产品收购、贮存、保鲜、包装、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食品添加剂等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明确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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