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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对案件结果做出胜诉、成功允诺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标志等不正当手段推广和承揽业务。Р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Р(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Р(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Р(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Р(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Р第二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Р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宣传推广中不得出现如下内容:Р(一)夸大宣传;Р(二)虚假宣传;Р(三)违反社会公德,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宣传。Р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Р第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不得明示或暗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Р第二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Р第二十五条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守则的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当互相监督,对于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所属律师协会举报。律师协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被投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Р第二十六条省、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部门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Р第二十七条本守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Р第二十八条本守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Р第二十九条本守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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