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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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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第十条利益冲突处置方法发生利益冲突后,本所律师应当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调整顺序,除本所律师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调整外,一般为已成立的委托优于拟进行的委托,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委托关系的成立时间,以本所律师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或者虽未签订委托合同但当事人实际支付委托费用的时间,或者本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函件足以证明委托关系成立的时间为准。Р本所律师在取得当事人间接利益冲突的有效豁免后,各方当事人之间Р又形成直接利益冲突,本所律师必须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未能取得直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的有效豁免的,本所律师应当终止一方或者双方的委托。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有效豁免,或者发生间接利益冲突、当事人通知不同意豁免、本所律师又不以有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的,本所律师应当终止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Р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征求当事人的豁免。Р第十二条本所应根据本所业务状况制定利益冲突的审查流程或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利益冲突的查证评估。对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Р第十三条豁免应当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签发人明确同意本所或律师继续代理,不向本所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Р第十四条本所律师违反本规则造成本所损失,本所有权向律师追偿。Р第十五条本所收到书面投诉、举报或反映本所律师具有违反本规则行为,本所将及时予以纠正。Р第十六条接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调查通知后,本所律师应积极配合本所,接受调查,及时提供书面陈述和相关材料。Р第十七条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定办理。Р第十八条本规则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执行。Р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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