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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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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Р第十条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所列除外情形和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对委托人不利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Р委托人决定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委托人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对委托人不利的后果并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Р第十一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对方承办律师。Р第十二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者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Р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况,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Р(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Р(二)查验相关委托人的知情同意书;Р(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Р(四)不予签署委托代理合同;Р(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Р第十四条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调整,消除利益冲突。Р除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调整外,调整顺序一般为已建立的委托优于拟建立的委托,先建立的委托先于后建立的委托。委托关系的建立时间,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为准。Р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Р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因委托人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导致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出现委托人利益冲突结果的,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分)。Р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湖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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