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上海市学前教育条例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将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公示于家长易于察看之处。其他学前教育机构须将本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于家长易于察看之处,并随时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Р第四十六条(代购性经费使用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儿童代购各类食品、学习和生活用品的,该机构或任何个人均不得从中获取利益。托幼机构不得借购置食品、学习和生活用品等为名,推销或强行要求家长购买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单位的产品。因购置食品及用品而获取的利润应公之于家长,并使用于机构内儿童的支出。学前教育机构为儿童提供伙食的,伙食费应专款专用,不得克扣与挪用。Р第四十七条(教育捐赠) 本市鼓励公民个人、企事业法人或社会组织向公办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捐赠行为。凡向上述机构进行资金捐赠者,凭接受捐款单位的收款凭证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经营税同等金额的减免手续。Р第四十八条(专项基金的设立) 各级地方政府、市社会团体与组织可应资金捐助人要求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基金的管理与运作。Р第四十九条(建设资金不得重复分摊) 作为公共教育设施的国有配套用房,其建设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分摊至办学成本并转嫁由家长承担。Р第六章学前教育机构Р第五十条(学前教育机构许可) 本市实行学前教育许可制度。中国大陆地区的法人或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取得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许可,学前教育机构应到区县社团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境外机构与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应取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Р第五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招标) 除政府直接投资举办的机构外,利用教育配套用房吸收社会力量举办与运营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手段方法,吸纳具有学前教育优势、教育管理优势的主体前来举办。公开招标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社区代表、家长代表应参与公开评标活动。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