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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田家炳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Р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处理。Р第四十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Р Р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Р第四十一条: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明星社团”和“优秀社团”,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Р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Р(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Р(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Р(三)财务制度混乱;Р(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Р(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Р(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Р(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Р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Р(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Р(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而未予以制止的。Р(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Р(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Р(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特殊团体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考虑降低人数要求)Р(六)社团整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Р Р第八章  附则Р第四十四条:本条理由上海市田家炳中学团委和上海市田家炳中学学生会共同制定,报上海市田家炳中学党委批准生效。Р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月**日起实施。本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我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细则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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