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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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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Р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Р  第三十八条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Р  犬只销售前,应该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实和相关免疫证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实后方可销售。Р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收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РРР  第三十九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该采取方法,预防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Р  第四十条举行犬只展览展示、演出、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行者应该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行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提供犬只检疫证实。Р  第六章法律责任Р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要求,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更正,给警告;拒不更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能够处一千元以下罚款。Р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喂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要求,未将犬只送交其它个人、单位喂养或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收容犬只。Р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要求,个人喂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Р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要求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给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够对其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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