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少年军校等;(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第三十一条前条所列场所具备以下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经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教育功能突出;(二)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并具备一定规模;(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命名。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人以及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在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方式,资助国防教育事业。捐赠款物由市国防教育基金会接受和管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活动。Р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Р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估,对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国防教育工作绩效应当纳入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城(县)内容。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或者故意损毁展品的;(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第三十六条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六章附则Р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