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性措施,它原本是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的,法院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来确定是否适用终身监禁, 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问题,做到死刑的慎用。想要废除贪污罪和受贿罪中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问题,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减少死刑的适用。终身监禁制度不仅有利于减少我国死刑改革的阻力,还有利于死刑改革得到民众的大力支持。Р 三、结语Р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制度已经被设立于《刑法修正案(九)》中,但是理想和现实总是有差异的,终身监禁的理论和实践仍存在着争论, 通过对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和讨论,不仅能丰富我国的学术理论,还能推动终身监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升。终身监禁制度虽存在自身的一些弊端,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符合我们刑法改革的潮流,它在死刑改革中另辟蹊径,是我国治理贪污受贿现象的一个新的里程碑。Р 参考文献Р [1]徐锦佩.终身监禁法律制度研究[D].新疆大学,2017. Р [2]许泽宇.中外终身监禁制度的比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Р [3]赵德瑛.终身监禁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 Р [4]杨小林.论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与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6(03):24-28. Р [5]郑媛媛.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终身监禁问题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Р [6]董如茵.终身监禁在我国立法及司法适用中的完善[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 Р [7]范江维.在我国引进终身监禁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1. Р [8]张秀玲.无期徒刑研究[D].吉林大学,2010. Р [9]费小兵.死刑存与废的反思[D].西南政法大学,2005. Р 作者简介Р 杨茂(1991―),男,彝族,云南省玉溪市人,法律硕士,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