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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修理行业协会章程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会员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Р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也不在会员中分配。Р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Р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Р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为兼职,除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交通、通讯补贴外,不计发工资。补贴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Р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六章终止程序Р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Р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第七章附则Р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7年5月21日北京市修理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市修理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Р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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