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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作报告和财务报告;Р(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Р(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Р(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Р(七)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Р(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Р(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Р(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Р(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РР(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Р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Р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Р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Р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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