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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酒店行业协会管理章程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总干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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