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和发布阶段是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材料(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审查结论等)进行审核,如不符合标准编写相关规定,退回编制组进行修改。标准材料满足要求时,秘书处发送标准编号,并在全体会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正式予以公开发布实施,10个工作日内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基本信息。第二十八条自团体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秘书处适时组织对已发布团体标准的适用性组织评估并给出复审结论,结论在秘书处备案。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果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别处理:(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保持原有标准号;(2)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提案和程序按照协会有关程序进行,修订标准号一般保留原有顺序号,只更改年份号。(3)对于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原有顺序号不再用于其他标准。第七章标准实施与评价第二十九条协会会员可以根据协会团体标准进行解读、培训与宣贯。第三十条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实施两年后,秘书处组织标准有效性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标准复审工作输入参考。第八章标准推广与应用第三十一条协会全体会员应在培训、论坛、会议、期刊、媒体等技术交流与传播途径,宣传和推广团体标准,扩大团体标准使用范围。第三十二条协会逐步实行合格评定制度,制定产品合格评定方案、符合性标志等,通过产品抽查检验、产品认证等方式,不断提高团体标准适应性和有效性。第九章经费第三十三条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自行解决,包括日常支出以及标准编制、评审、审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第三十四条协会对发布实施的每项标准收取200元/项/年的管理费。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协会制定其他团体标准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电子仪器行业协会所有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日期: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