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本条同示范文本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本条同示范文本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本条同示范文本(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在选本条同示范文本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本条同示范文本(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