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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摊销。如公司将士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Р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Р Р 四、企业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Р Р 会计核算:企业现在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按实际发生成本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计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Р 涉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理由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按规定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房产原值,在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参照同类房屋评估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原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计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期限推销,计入Р“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折旧,“固定资产——土地”的不得计提折旧或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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