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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课程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3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进行征收的一个税种。?它通过对占有不同档次的“土地”,采用不同的税额进行计征,形成级?差收入。属于财产类税制体系范畴的税收。Р二、税收要素Р它包括征税对象(即土地)、征税范围、征收部门(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申报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9项。Р(一)征税范围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凡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确定为工矿区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Р(二)纳税义务人Р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Р(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Р·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Р(四)纳税地点Р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以及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Р(五)申报纳税期限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我省实行的是: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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