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③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④权利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⑤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⑥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⑦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Р9、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主要特点Р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兼具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的特点,偏重于权利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为:Р (1)登记的强制性。(2)登记的不可推翻性。(3)登记审核的实质性。(4)登记的公信性。(5)登记簿的编成采取物的编成主义。(6)授予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7)登记的动态性。(8)土地登记不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Р10、房地产法律关系依房地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哪些Р房地产法律关系依房地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房地产开发法律关系。房地产开发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主体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等。第二,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主体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依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房地产转让法律关系、房地产租赁法律关系等。房地产管理关系。房地产管理关系是指房地产管理机关与房地产主体之间在房地产管理过程中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房地产项目审批法律关系。第四,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于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房地产修缮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