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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用尽的司法判断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侵权成立。Р 3.在原有商标的基础上减少信息,商品未改变Р 一般情况下,商标上的相关信息均为商标权人基于自身商标管理及对商品质量控制的需要而有选择地将相关信息附加到商标标签或商品上。在商品首次售出后,故意删减相关信息后的再销售行为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在绝对伏特加案中,被告磨去正品的产品识别码,这种减少商标信息的行为,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及产品信息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对真实商品及销售渠道产生疑惑、误认或混淆;同时,也妨碍了商标权利人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干扰了商标权利人控制产品质量的权利,致使商标权人商标权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用尽抗辩不成立。Р (三)改变商品而未改变商标Р 1.改变商品的包装形式,商品本身及商标均未改变Р 改变商品的包装形式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后较为常见的再次销售方式,特别是对于可以拆包、分包的商品。对此,需要考虑包装形式的改变是否损害商标权人的商标利益进而判断商标权是否用尽。在中华铅笔案中,法院认为分包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形式与中华铅笔正品包装装潢上使用形式一致,不存在对涉案商标的贬损,分包装并未对显示商品的生产者信息进行更改,亦未对商品本身即铅笔的独立消费性做任何改变,商品质量或消费安全未受影响,因此,商标权用尽抗辩成立。但是,在不二家案中,被告未经不二家公司许可擅自将不二家公司的商品分装到不同包装盒,且该些包装盒与不二家公司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这种分装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的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因此,商标权用尽抗辩不成立。Р 2.将正品替换为其他商品,商标未变Р 商品首次售出后,他人将商品进行了替换,但商标未改变,这种情况将商标和商品进行了人为的分离,阻碍了商标功能的发挥,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用尽抗辩不成立。Р :张玲玲: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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