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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纠纷中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判断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和服务的类似以及近似商标的总的指导原则。在不可能存在混淆的情况下,不宜轻易认定商品类似,而在存在混淆的情况下,除驰名商标等个别情况外,一般应当认定商品之间构成类似。  2、商标的知名度影响类似商品的范围  商标权不同于其他权利的另一个特点是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没有严格统一的限定,总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同样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明显大于普通商标,即所谓的“名气不同,待遇也不同”。笔者认为,类似商品与商标知名度存在以下几种关系:  (1)在普通商标不具备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结合其知名度扩张的可能性并考虑混淆的可能性来判断类似商品的范围,一般应当从严把握。  (2)在普通商标的前提下,商标的知名度越大,可能被认定类似的范围亦应当适当放宽;  (3)在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越大,可能被保护的不类似商品的范围亦应适当扩大。  实践中,商标执法部门对类似商品判断也是加以区别对待的,例如服装与纽扣、拉链等辅料通常属于非类似商品,“但遇驰名商标冲突时,服装与纽扣、拉链等辅料属于相关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根据适用效果、商标的知名度、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因素依法处理”。[9]  分析商标知名度与类似商品判断的关系时,问题的另一面也应当得到讨论。在商标知名度和类似商品判断上不加区分地搞“一刀切”的做法固然不妥,但也不必从一个极端转向另一个极端,对一些知名商标作出超范围的扩大保护。虽然从原则上讲商标权并非“人人平等”,但“名气不同、待遇也不同”在尺度上却不应脱离实际和法律的限度,尤其不应将“强者强保护、弱者弱保护”演绎成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制度。  3、相关商品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对判断类似商品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相关商品的竞争关系,在经济学中被称为“替代品”。比如在牛肉和鸡肉商品中,当牛肉价格提高时将会提升消费者对鸡肉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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