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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操作规程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Р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Р 本条所称“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Р “长期”系指1年以上。Р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Р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Р “以上”,包括本数。Р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部)在办理结算业务时,会计人员应按本操作规程所列可疑交易内容予以关注,仔细甄别各类交易。凡发现客户可疑交易的,应记录、分析,并进行上报。Р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查询、需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联社和各支行(部)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联社和各Р支行(部)对可疑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Р第五章其它相关业务操作规程Р 第二十四条个人存款实名制操作规程:Р (一)证件审核Р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支行(部)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Р (二) 有效证件Р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Р (三) 实名登记Р 临柜人员核对客户的证件无误后,要在开户登记簿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和登记。网点负责人对该业务的执行情况负直接的组织领导责任。并要按照有关规定留取客户身份证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复印件,予以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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