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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建议.doc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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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该文件标题中所指的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Р小微企业定义不统一,容易产生两大后果。一是容易使纳税人将各类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混淆。小微企业老板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尤其是缺乏税收专业知识,对根据不同定义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正确区分和运用。例如,小微企业大多知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税,超过就要缴税。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角度定义,小微企业虽然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但如果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10万元,也可以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容易使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将几种不同定义的“小微企业Р”混淆在一起,把不该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给了纳税人,把该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没有及时给予,给税务人员带来一定的税收执法风险。Р二、问题存在的原因Р(一)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各基层局对落实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足。日常征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足2万元减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政策不了解,在日常申报中还处于被动减免。Р(二)征管基础信息录入不完整。各基层局在划型过程中审核不细致,操作随意性大,监督不到位,划型差错率高,直接造成政策执行不到位,存在多征或少征税款现象。Р(三)监督检查不到位。由于各基层局管户多,人手少。虽然发现企业有自行调整收入的行为或申报认定方面存在问题,但没有足够的人力对每一户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进行监督核实,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Р(四)沟通协调机制欠缺。各级机关部门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配合,造成存在的问题长时间存在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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