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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3.兽医服务。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4.农技推广。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5.农机作业和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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