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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代位求偿问题的实体解析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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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实践的要求。Р 3.代位求偿的对象应该扩展到担保人或担保物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从被保险人处取得的权利,应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相一致。担保人所签订的担保或抵押合同是附属于借款合同之下的,其担保的是债务人的履约责任,是被保险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向担保人和担保物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保险人获得对担保人行使权利的基础是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获得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完成赔付后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这种权利,保险人作为法定的债权受让人理应享受被保险人向擔保人和担保物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保险人获得这种债权的转让在本质上与普通债权转让并无区别,只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已。Р 不仅如此,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一般也会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的相关文件,约定将该债权转让给保险人,那么要求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更具有了正当性。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也作出了明确的阐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13-2014年卷)第8条解答,赔偿请求权因保险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证债权、抵押权等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对保证人、抵押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Р 2017年5月12日保监会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中的信用风险主体,以及保证保险中的被保证人。保证保险中的被保证人即指投保人。该《征求意见稿》也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作好向投保人逾期后的催收、理赔、追偿及对抵质押管理和处置等工作。可见,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及求偿对象的范围包括投保人、担保人和担保物已经为立法接受并开始明确规定。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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