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出险后交付保费及被保险人未及时向承运人索赔致过诉讼时效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案,其中关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编者有如下评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37号《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海商法〉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精神,在海商法施行后,在沿海运输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仍应适用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事实上表明此种纠纷的诉讼时效应执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而不执行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180天的索赔期。在合同法颁布后,该规则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修改后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则已明确取消了180天的索赔期限的规定。所以,本案原告对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应为二年,而不是180天的索赔期。部门规章与法律相比,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内容不能与法律相抵触。⑽、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14)、徐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第477页。(15)、《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16)、蔡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行使》北大法律信息网。(17)、曹士兵,《合同法中的责任体系》,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51页。(⑻、杨立新,《中国合同责任研究》,2001年6月。(19)、2002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