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而拒绝原告的请求。德国帝国法院认为,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于未登记之前,其物权行为之法定力仪式并未完成,即该物之所有权仍留存于原告,故原告对保险人有赔偿请求权。此案例突显出当时德国保险法上著名形式学说判决的弊端所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原告与第三人都不具有请求保险人赔偿的权利。但如果在移转占有到变更登记这段时间里,建筑物需要重新投保的话,谁又将有权利投保呢?笔者认为,保险是分担危险、对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只要投保人对某一物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该物为保险标的。第三人占有建筑物后,对建筑物的灭失承担了经济上的风险。因此,在此期间,虽然第三人尚未依法取得建筑物所有权,但其应当具有就建筑物投保的权利。 РР 五、在人身保险利益中,我国保险立法规定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但在实务中采用“同意原则”亦存在。在这个原则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是主观方面,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客观方面,这种由主观推之客观的做法,虽然一直为保险界所认可,但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不断出现的为被保险人投保巨额保险后杀害被保险人以骗赔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特别在我国,由于公民的保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许多人缺乏专业与警惕心理,往往认为别人为自己订立保险合同是对自己的恩赐,而对其中隐含的危险全然不知。如“黄浩宜雇凶杀人骗保一案”:黄浩宜(女)以谈恋爱为由哄骗其恋人李伟乐办理了15万元保额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为黄,1998年2月25日黄雇佣杀手杀害了李伟乐图谋保险赔偿,后被公安机关侦破。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大力贯彻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以达到保险利益原则预防道德危险,消除赌博因素的作用。 Р 总之,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风险,保障社会的稳定,而保险利益正是保险能够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基石,因而有必要在理论和立法上进行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РР Р 241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