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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查处。Р第十七条委托方责任Р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委托方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Р委托方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在监测过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八条诚信建设Р省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诚信档案,记录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和委托方涉及环境监测违法违规问题的不良信用信息,并向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Р归集共享,同时将涉及环境监测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Р第十九条信息公开Р省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Р(一)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机构信息的环境监测机构名录;Р(二)环境监测机构在本省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Р(三)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Р(四)省内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Р(五)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和委托方涉及环境监测违法违规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Р(六)依法应该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Р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通过海南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主动公开其机构资质、人员持证上岗、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内部质量控制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Р第二十条社会监督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委托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通过信函、省生态环保厅网站和12345举报平台、微信等渠道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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