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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环境监(检)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Р(一)组成考核组,并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命题及参考答案;Р(二)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编制考核相关技术表格,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和监测报告编写四个方面;Р(三)准备考核样品;Р(四)按照考核方案实施考核;Р(五)现场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考核组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包括:考核基本情况、考核组名单、考核组意见、现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建议发证项目等)。Р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报告,审查确认拟发证人员名单与合格项目,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上岗证。Р第九条现场考核在被考核单位自有实验室进行。考核及抽查考核样品由申请单位委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代为购买,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考核样品应由供货方直接寄往省级环境监测机构。Р第十条基本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及格;标样考核在不确定度的范围内合格;基本技能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基本理论考试未通过者则被考核人员不合格,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有一项不合格则该项目不合格。Р第十一条环境监(检)测机构环境监(检)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考核,重新考核形式以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为主。Р第十二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注销合格证:Р(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Р(二)编造、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Р(三)超过有效期限仍开展监测工作并出具报告的;Р(四)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Р第十三条持证人员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其考核通过的项目应由接收单位在持证人员调入后的10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Р第十四条企业自建实验室等其他需要申请办理环境监(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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