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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Р第四十五条 滑雪场所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Р第四十六条 滑雪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Р第四十七条 滑雪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室内活动场所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Р第四十八条 滑雪场所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突发事件等级,应能安全、有序、迅速地将滑雪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Р第四十九条 滑雪场所在开放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巡查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查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查和整改记录。在每日活动结束后,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Р第五十条 滑雪场所电线、插头插座、空调等属强制认证产品的应具有"3C"标志。Р第五十一条 滑雪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及DB 11/065。Р第五十二条 滑雪场所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3495及GB 15630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并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Р特种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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