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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68KB

文档介绍
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Р(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Р(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Р(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Р第二十七条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Р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Р(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Р(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Р(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Р第二十九条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Р第三十条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Р(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Р(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Р(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Р(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Р第三十一条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Р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Р第三十二条合用、租用建筑内设置的营业场所,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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