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转包,没有利润空间。由于这种方式最终还是委托方和客户发生购销业务,委托方要参照自产产品按照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受托方按照加工业务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有些税务人员将之理解为委托方购买混凝土再转售,对委托方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对受托方按照生产销售混凝土计算增值税。这样不仅重复征收了增值税,并且委托方在交易中并没有产生增值,违背了增值税对货物流转实现增值进行增税的前提。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受托方通常会按照受托加工的混凝土对应的结算金额向委托方提供水泥、砂、石等供应商的原材料发票,由委托方直接付款给受托方供应商,基本不提供加工费发票,以避免重复缴税。这种操作完全违背了委外业务的业务流程,也容易造成受托方加工费的逃税行为。Р 委外生产还有一种特殊形式——换打混凝土,即委托方请受托方代生产混凝土后,再以替受托方生产等额混凝土抵账的业务。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实质上并没有少收增值税,但是也有税务人员认为这属于购买混凝土再转售的业务,要求双方企业都要缴纳增值税,这对混凝土企业来说有失公平。Р 三、对商品混凝土行业增值税业务的建议Р (一)降低混凝土行业税负Р 1.调低征收率Р 混凝土行业6%的征收率是参照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确定的,但是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暂行条例中已经没有6%的征收率。因此应对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率从6%的征收率调整为3%。Р 2.允许混凝土企业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Р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大幅度下降。混凝土企业因按照简易方法计税,这一政策并没有适用。但是混凝土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也履行的纳税义务,从公平角度这一政策应该适用于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