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Р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Р(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Р(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Р(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Р(四)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Р(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Р擅自退出物业服务属于违法行为,拟退出物业管理,必须依照相关程序办理。Р对收费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退出物业服务时将无法收取费用。Р(如果拟退出物业服务,应提前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特别是物业服务费的交付问题,法律诉讼时效性为2年,逾期诉讼无效,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物业服务的收费必须做到及时催缴,全额收取,尽量不出现拖欠)Р(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Р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Р(一)合同期满未续约的;Р(二)依法、依约定解除合同的;Р(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Р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Р序号Р分析应对项目Р《条例》相关条款Р备注Р12Р物业使用的禁止事项Р(为违章装修、侵占消防通道、占用公共绿地、乱倒垃圾杂物等行为提供了管理的法律依据)Р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Р(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Р(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Р(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