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Р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Р(一)关于立法调整范围Р由于《就业促进法》制定较早,没有创业促进方面的规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推进“双创”工作,以创新驱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践经验,《条例(草案》紧贴时代特征、顺应发展要求,将创业促进纳入了立法范围,名称也相应调整为《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并设“创业扶持”专章(第三章)对“创业扶持”的政策、制度、服务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Р(二)关于就业方针Р《就业促进法》的表述为“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将“劳动者自主择业”提升为“劳动者自主就业”,将“鼓励创业”纳入就业方针,不仅充分诠释了要发挥劳动者在就业创业中的主观能动性,更充分阐明了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作用,指明了今后就业促进的发展方向,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就业方针的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要“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因此,《条例(草案)》在就业方针的表述上,与十八大保持高度一致。Р(三)关于监督检查和公平就业Р《就业促进法》对“监督检查”、“公平就业”分别设置了专章进行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和我厅在《条例(草案)》的研究、起草过程中,考虑到专门针对“监督检查”和“公平就业”设置专章内容比较单一,而且与上位法有关条款表述基本重复,所以《条例(草案)》未就“监督检查”和“公平就业”设置专章,但将“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分别体现在了相关的条款之中,将“公平就业”有关规定在《条例(草案)》总则中作了衔接性的规定,减少了《条例》与《就业促进法》有关内容不必要的重复,又不失地方法规贯彻实施上位法的完整性。Р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