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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课件)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pt  |  页数:99 |  大小:2443KB

文档介绍
理活动中的作用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Р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Р划分依据:?1、规划红线图?2、公用设施设备是否可分割?3、社区建设因素?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Р五、业主的相关问题Р业主的概念?《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业主或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为业主。?《国家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省条例》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特区条例》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认定)?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Р业主身份的确认Р1、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查询确认)?《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买受人(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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