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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事务中心社会工作者绩效考核激励奖惩办法.doc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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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或服务期满考核优秀人员。Р第十五条(申诉、复核与上报)社工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中心提出申诉。接受申诉后的10日内,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最终确定志愿者考核等次后抄送各县(市、区)项目办和所在服务单位,并上报省项目办。Р第四章激励奖惩机制Р第十六条(奖励范围)对于考核被评为市级优秀等级的社工。Р第十七条(奖励方式)奖励可以视情况采用通报表扬、物质鼓励、进修培训、晋升等方式。Р(一)对被评为年度“优秀社工”奖励方式。在考核评选工作中,被评为上年度“***市青少年事务中心优秀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Р1.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Р2.通过社工网站、青年报、《***共青团》等进行宣传表彰;Р3.优先参加由上级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Р4.在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Р5.优先享受参加由中心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期限:暂定4天)。Р(二)对季度被评为“季度之星”奖励方式。在每季度被评为“季度之星”。Р1.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Р2.在年度评选“***市优秀杰出青年”、“***市优秀团干部Р”、“***市优秀团员”、“***市优秀大学生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时,将给予酌情优先考虑。Р第十八条(惩罚办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社工,中心有权将其解聘或者不续签合同。Р第十九条(一票否决)社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Р(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Р(二)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Р(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Р(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同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Р(五)开案个数、结案个数、小组个数其中2项2项以上没有达到工作站规定数量的;Р(六)上报的各类数据与实际工作成效严重不符的。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青少年事务中心。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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