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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分分值为20分。Р公司考核驾驶员周期为一年,考核周期结束后,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Р第八条公司通过民主选举成立由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代表组成的公司综合考评小组,负责本公司驾驶员的综合考核工作。Р第九条驾驶员违反运营规范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按照《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Р第十条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按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服务合同交纳违约金,并作出以下处理:Р(一)一次扣分为1-3分的,进行批评教育;Р(二)一次扣分为4-5分的,停运学习1天,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Р(三)一次扣分为6-10分的,停运学习3天,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Р(四)一次扣分为10-20分的,停运学习5天,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Р(五)一个考核周期内,驾驶员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实行一票否决。公司有权予以解聘,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注销该驾驶员《服务监督卡》。Р第十一条公司设立驾驶员综合考核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专户专用,专门用于驾驶员的考核奖励。驾驶员交纳的违约金,将全部注入驾驶员综合考核奖励基金,不得挪用。Р第十二条驾驶员有被政府表彰或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抢险救灾的,公司将予以加分,进行通报表彰,并按照每分2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驾驶员有拾金不昧、义务服务、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公司将予以加分,并进行通报表彰。Р第十三条公司根据驾驶员综合考核得分情况评选优秀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在“的士标兵”评选和行业评先树优工作中按成绩择优进行推荐。Р第十四条在年度考核奖惩工作结束后,公司对奖励基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账目进行公示,接受公司考评小组和全体驾驶员的监督。Р第十五条公司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奖惩,驾驶员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投诉。Р附: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考核评分标准Р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Р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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