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Р3、报告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报告范围)Р(1)一般以上等级食品安全事故;Р(2)蔬菜农药中毒、猪肉瘦肉精中毒、河豚鱼中毒、食源性疾患等;Р4、报告程序及时限(见表七)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行政机关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政府、区服务业发展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行政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区服务业发展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Р5、报告要求Р(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病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见表八)。Р(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见表九)。Р(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见表十)。Р四、举报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区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或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见表十一)。Р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Р五、通报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见表十二)Р1、通报内容。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