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并向市食安办通报。镇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Р第十二条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镇有关单位以及各村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了解事故有关进展情况并向镇政府、市食安办报告。必要时由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商讨是否启动应急预案。Р第十三条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Р第四章预案的启动Р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等因素,开展应急处理工作。Р第十五条 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相应地派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和警戒保卫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Р第十六条 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可向市食安办请求派员或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Р第十七条 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村及相关单位,应当服从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镇政府和市食安办。镇政府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Р第十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由市食安办统一向社会发布。Р第十九条 镇政府组织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Р第五章预案的终止Р第二十一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Р第二十二条 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镇政府和市食安办。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