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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刑法学试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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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而酌定减轻处罚,必须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Р六、案例分析题Р30.【答案要点】Р(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Р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1分);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1分);Р②乙:明知甲虑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1分);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2分);Р③丙:放火挠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1分)。Р(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Р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3分)。Р(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Р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Р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分);Р③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Р在法律硕士考试中,复习刑法应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来把握。总则部分占分多;法理多、知识点深,要重点看《指南》与课本,否则难以理解法条全部内容:分则部分只须看课本,不必看法条,因为课本已包括罪名、特征、构成要件、近似罪名比较、有关司法解释等。建议在对分则所有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了解的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多发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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