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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是如此,但如果你是考生呢?你是否敢当然地答“应当”的答案?笔者是不敢的,只能企望考试的试卷中不会有这道题。国家司法部主编的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观点均是——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其理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列入司法考试规定的法律汇编中,我们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可以”的观点;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也是如此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本文的问题(题目),考生该如何作答?你知道最终如果司法考试试卷有此道题目,标准答案是坚持司法部教材的观点还是其他辅导资料的观点?考生能不头大、茫然? 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采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观点,即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应当说”。至于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可以说”和理由,简直是一种扯谈:法律的出台实施,针对的治下的全体民众,而非可以撇开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子,司法考试的学子也不能漠视已经出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和规定,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仅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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