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造成的损失等。Р十二、案例分析题60小题,15分。Р60.甲对乙享有30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30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事实通知了乙。当丙向乙主张债权时,乙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经调查发现,乙除对丁享有20万元到期债权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清偿,而且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Р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Р(1)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其后果如何? Р(2)乙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同保全措施实现债权?为什么?Р【答案】Р(1)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转让协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有效的条件:Р①存在有效债权;Р②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Р③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并符合合同的其他有效条件。Р在甲转让债权于丙并通知债务人乙后,甲即退出此债的关系,丙作为受让人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乙新的债权人,乙继续承担债务。Р本题中甲丙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双方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债权转让有效。Р(2)乙的债权人丙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其债权。Р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你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Р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Р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Р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Р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非专属性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Р在本案中,由于乙没有其他责任财产,并且享有到期的债权,对享有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并且此时如果不行使到期债权则很有可能出现债权人受损失的局面,因此乙完全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