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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法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否可否以被害人同意排除强X罪,很多同学都没有进行分析。Р 七、余某的刑事责任Р (一)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Р 1. 答案要点:本案中,余某伙同董某为郭芳出具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检验报告,最终导致了郭芳“失去继续生活的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孩子同赴黄泉”并付诸行动,最后结果是郭芳自杀未遂,而胎儿出生后因外部刺激而残疾。这里当然首先要考虑余某出具虚假报告的意图以及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在客观归责的问题上,需要考虑的是,余某欺骗他人的行为,是否能归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问题的关键在于,余某的行为究竟是一般的共犯意义上的教唆他人自杀,还是达到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程度的欺骗?若前者,则不构成杀人罪(也有观点认为构成,参见张某的刑事责任部分);若后者,则构成杀人罪。对此,判断的标准应当结合案情具体情况以及社会一般观念进行综合判断。一方面,要考虑郭芳本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一般人在受此欺骗时的平均反应。Р 2. 难度系数:★★★★☆Р 3. 答题情况:得分较好。绝大多数同学讨论到了余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一部分同学只是论述郭芳的自杀行为与余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有少部分讨论了客观归责),而没有提到“欺骗、教唆自杀”和“间接正犯”,法言法语使用不足。对于余某的故意,基本没有同学提到间接故意。Р (二)针对郭芳的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Р 1. 答案要点:根据案情,余某“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诉冯某相威胁,向郭芳索要5000元”,显然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讨论的是,余某明知艾滋病一事纯系欺骗,以此虚假信息来敲诈勒索郭芳,是否另构成诈骗罪?对此种欺骗与胁迫并存的情况,课堂上已经专门讲过,有多种情况,处理结果也不相同。此处的欺骗手段应视作支撑胁迫,使胁迫内容可信并可能的手段,不具有单独的不法内涵,因此只认定为敲诈勒索罪。Р 2. 难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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